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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阶段面临的执法风险及其防范技巧

本文摘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及身份要求。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凌驾五十人,凌驾五十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断无效,签署的全部文件也随之无效;设立公司的所有股东对公司设立无效所发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负担连带责任。所以,设立公司,首先,保证公司股东人数不凌驾五十人;其次,凭据我王法律划定,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人,包罗自然人,也包罗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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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及身份要求。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凌驾五十人,凌驾五十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会被法院判断无效,签署的全部文件也随之无效;设立公司的所有股东对公司设立无效所发生的债务或损害赔偿责任负担连带责任。所以,设立公司,首先,保证公司股东人数不凌驾五十人;其次,凭据我王法律划定,公司股东必须是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人,包罗自然人,也包罗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户、互助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二)公司设立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基础,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条约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罗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挂号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谋划规模、谋划期限和谋划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换注册资本的法式;组织治理机构;公司财政治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肩负;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公司设立协议内容不完善容易导致股东泛起纠纷,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厥后形势或利益格式的变化就容易使股东对原来的不完善的出资条约或设立公司协议开始举行有利于自己的增补或者解释,造成差别股东在明白上的分歧。许多股东纠纷发生原因都源于此。

同时,股东出资条约或设立公司协议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母版,决议着公司章程的内容。所以,公司设立协议应当尽可能地明确详细。

(三)公司注册资本应注意的问题。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划定:“股东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钱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钱币产业作价出资;可是,执法、行政法例划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产业除外。

”而且可以分期出资,可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门由股东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纵然是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也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而且必须做到全体股东的钱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否则,公司就不能有效建立。(四)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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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越发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将更多内容交给股东自由决议,许多内容只要公司章程有差别于执法的划定,就以公司章程为准。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越发细致和慎重。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配合制定。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差别,虽然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与股东出资条约或者设立公司协议相同,但股东出资条约或者设立公司协议是针对全体股东的,效力规模限于股东;公司章程是针对整个公司的,效力规模及于公司全体人员及其行为,而且要挂号存案。

所以,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股东出资协议或设立公司协议,但又约定更多内容。公司章程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正式依据。公司章程内容的不完善或不明确不光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没有详细依据因而倒霉于纠纷的解决。

因此,公司章程不仅在制定的时候要做到内容完备、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而且公司章程的修改也要严格根据章程划定的权限和法式举行,而且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管理相应的变换手续。凭据新《公司法》的划定,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更多的差别于新《公司法》划定的事项,主要包罗:公司章程可以划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司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的权限及法式可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划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和行使表决权;可以划定不召开股东会而决议股东会职权规模内的事项,也可以划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期限可以少于十五日;可以对司理职权作差别于新《公司法》的划定;可以对公司股权转让及继续作出差别于新《公司法》的划定;可以划定选举董事、监事时接纳累积投票制。

(五)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划定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十三条划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换,应当管理变换挂号。

”据此,公司章程有了划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对自由空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妥然是公司董事长。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模也是有限的,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而且依据是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必须明确划定谁是法定代表人,而且为了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换引起的纠纷,公司章程应该详细划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换法式,特别是经心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挂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财政治理和产业独立作出了很是严格的划定。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划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体例财政会计陈诉,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划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划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大的差别,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些差别,以免发生风险。

最后,设立公司还必须注意新《公司法》二百一十二条的划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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