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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流拍拒绝接受抵债资产,执行终本之后迟延利息酌情盘算

本文摘要:作者:初明峰、王瑞珂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状师事务所裁判概述:被执行人名下全部产业被法院拍卖执行,经由三次拍卖均以流拍竣事,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纵然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产业,法院作出终本执行裁定后,仍需酌情盘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推行利息。案情摘要:1、青海银行诉东湖公司乞贷担保条约纠纷一案,青海银行依据生效讯断申请法院对东湖公司名下全部土地、修建物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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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王瑞珂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状师事务所裁判概述:被执行人名下全部产业被法院拍卖执行,经由三次拍卖均以流拍竣事,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纵然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产业,法院作出终本执行裁定后,仍需酌情盘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推行利息。案情摘要:1、青海银行诉东湖公司乞贷担保条约纠纷一案,青海银行依据生效讯断申请法院对东湖公司名下全部土地、修建物强制执行。2、案涉被执行产业经由三次拍卖,均以流拍竣事,而青海银行又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但被执行人东湖公司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产业,最终青海高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式。

3、4年后,青海银行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青海高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并在裁定中认为终结本次执行法式的裁定系由该院依法作出,并非被执行人东湖公司的原因造成,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推行金均不再盘算。4、青海银行不平,向青海高院提出异议,青海高院驳回其异议。青海银行对此仍不平,向最高院申请复议,最高院支持了其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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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期间应否盘算迟延推行利息?法院看法: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划定,被执行人需要加倍支付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前提,是未按讯断指定的期间推行款项债务。款项给付讯断的被执行人负有以其全部产业清偿债务的法定责任,东湖公司有责任凭据自身推行能力主动偿付相应的款子,纵然在无力偿清全部债务,或者对推行数额有争议的情况下,东湖公司也有义务先行偿付部门债务。东湖公司提出以物抵债的相关方案,并不即是实际推行义务。

青海高院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法式,但终结本次执行法式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执法上的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该执行法式的暂时中止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依执法文书推行义务的状态。故确定被执行人不负担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期间的迟延推行利息,缺乏执法依据。其次,关于东湖公司主张的青海银行拒绝接受多种以物抵债方案,导致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是否属于青海银行的过错问题。

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银行有权利主张以被执行人的实物资产变价所得款子受偿,以物抵债则是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对于东湖公司提出的以物抵债等多种变通执行的方案,青海银行最终未予同意,是依法行使权利,切合执法划定,不能将其视为青海银行的过错,并据以要求其负担迟延推行利息方面的倒霉结果。第三,从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所带来的实际损益情况看,案涉土地和地上修建物未拍卖成交,继而青海高院终结本次执行法式并排除查封,东湖公司的资产仍得以维持且未受限制,此对于东湖公司继续正常谋划具有客观利益。因此,在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期间,对迟延推行利息不作任何盘算,亦不合理。

因此,青海高院径以终结本次执行法式期间“发生的利息及迟延推行金并非东湖公司的原因形成”为由,不予支持青海银行主张的相关利息请求,理据不足,应予纠正。青海高院在下一步执行中,应思量本案标的物三次流拍、整体处置或支解处置实属两难等客观现状,对本案加倍部门债务利息酌情予以盘算,公正合理掩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案例索引:(2014)执复字第19号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指定的期间推行给付款项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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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讯断、裁定和其他执法文书指定的期间推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推行金。实务分析:执行中,不动产三次流拍(网拍两次流拍)后,执行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资产的,法院会排除查封。如果此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产业的,法院往往会进一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显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并未实现。在一段时间事后,执行申请人存在重新恢复执行的情形,现在问题是:自拒绝接受抵债资产到恢复执行期间,是否继续盘算利息和迟延推行罚息?实务中存在差别认识。

有看法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提供可供执行产业以变现推行债务,同时执法出于公正角度考量未接纳零保留价起拍,同时划定“两次折价不抵债则解封”制度也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公正角度的考量,因此部门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泛起法定抵债情形拒绝抵债则自抵债条件成就之日后无权要求主张后期延期支付的利息(本文判例中高院即是本看法)。显然,最高院不赞同上述看法,最高院在本文援引判例中仅是否认了高院的上述认识和判断,认为在拒绝接受抵债资产后被执行人仍应当努力推行款项义务,对于执行申请人应当支付一般利息(如有判断),同时认为罚息可酌定计收,但未明确如何酌定。

这给实务中执行操作带来了一定弹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性。有望在后期联合权威判例举行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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